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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中介买二手房,我能“跳单”吗?

更新时间:2024-07-24 12:15:18

在二手房交易中,中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是因为不动产交易的标的物价值较大,通过有信誉的中介机构签订购房合同对买卖双方利益都有保障。二是不动产买卖涉及抵押贷款的提前涤除、购房按揭、房产过户和物业交割,具有一定专业性。因此,在二手房买卖中,一般涉及与房产中介订立中介合同,二手房买家需要支付数额不小的中介费用,但是不少买家为了省钱,通过中介获取房产信息后,绕开中介,私下与买家磋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如此“跳单”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中介合同中的的“防跳单”格式条款是否合法有效?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一起看一看吧。


一、何为中介合同?

中介合同又称居间合同,是指中介方通过协助与促成交易、提供服务等方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报酬的合同。我国《民法典》在合同编第二十六章专章规定了中介合同,其第961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第963、964条规定,只有当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时,中介才有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由此看见,中介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机会的劳务。

第二,中介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第三,它是有偿合同,中介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二、委托人“跳单”是否还需要支付中介费?

所谓“跳单”是指,卖方或者买方通过中介获得房源或者购房信息后,跳过中介,利用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交易机会,私下达成交易。在《合同法》时代,没有关于“跳单”的法律规定的,只能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民法典》新增中介服务合同的规定,并明确禁止“跳单”。

《民法典》第965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由此可见,只要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即使绕开中介,私下订立合同,也应当向中介支付报酬。

三、中介与委托人订立的防“跳单”条款是否有效?

为了防止委托人“跳单”而损失中介费,中介公司在带客户看房之前,会和客户签订《居间合同》、《确认书》、《承诺书》、《带看表》等文件,并且约定“禁止跳单”条款,目的是防止买方(及其配偶、亲属、朋友、指定第三方等)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买卖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在中国传统观念里,买卖系买卖双方自愿,与中介无关,也不认为中介提供的信息值得支付报酬,只要双方谈成,自己去办手续没有让中介帮忙,就没必要给中介支付费用。因此,尤其在《民法典》没有规定之前,观念中常认为防“跳单”协议属霸王条款。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001号指导性案例“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中,最高法院的裁判要点指出:“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可见,防“跳单”条款并非霸王条款。

四、不能“跳单”是否意味着只能通过该中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民法典》第965条已经明确指出,“跳单”的前提是当事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如果当事人并没有利用中介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而是通过其他途径与他人订立合同,自然也就不属于“跳单”。

在这个互联网时代,个体获得信息的途径是多元化的,当事人可以在各种平台、论坛或者其他公共网络空间发布出售或者求购信息,且卖家进行中介登记时一般也不是独家委托,往往会在多个中介机构进行登记。因此,即使是当事人第一个接触的中介机构,也很难证明其是利用了本机构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如在上述指导性案例中,法院裁判要点就指出:“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但是,在某些情形下,中介机构为当事人缔约提供了本来难以获取的信息,做出了实质性贡献的,当事人绕过中介私下缔约,当然属于“跳单”行为,应当承担中介费用。例如:A有意购买一套上海老洋房,中介机构兢兢业业,为A寻得满意的老洋房,并通过海外朋友和私家侦探,找到了失联70多年的房主孙子B,协助B成功办理了产权证。而后A私下与B接触,交易房屋。小编认为,在此案中,A的行为就属于“跳单”行为

五、结语

二手房买卖的标的数额大,买卖双方需要一个高效、安全的平台寻找彼此的意向房源或者有意购房者,同时,房产买卖的交易流程复杂,在交易的过程当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麻烦和风险需要专业中介提供服务,中介的服务是一种有偿的服务,需要支付对应的佣金中介费。但是买卖双方希望获得的是贴心、高效、专业和安全的服务,并非仅仅提供信息,办理流程等简单机械劳动,客户“跳单”固然不合法,但是提供真正能让客户觉得物超所值的中介服务,提高服务品质,才是中介在这个信息透明时代存在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