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而言,应该恪尽职守,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在社会中起到模范作用。但事实上,一些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有渎职、贪腐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严厉打击和查处这些行为。
在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的众多违法违纪种类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3条规定,如有这六大行为,将加重处分。具体是指哪六大行为呢?为什么规定这六种行为要加重处罚呢?我们来做一个初步的分析。
第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这种情况,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屡教不改”的情形。比如,某公职人员,利用自己行政审批的权利,对办事的人员进行“吃拿卡要”,被人举报并经过监察机关查处,并给予处分期间,仍然不思悔改,置若罔闻,继续违法违纪。
第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在众多被查处的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违法违纪中,很多情况是基于各种检举或举报,包括各种实名和匿名的检举。在实际工作中,当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巡视机构来调查时,相关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通过“打招呼”,向拟定检举或可能会检举者,或了解相关情况的人员提前施加压力,阻止其检举或提供证据,以实现蒙混过关,这种情况下,一旦被查处,将被加重处分。
第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这种情况一般是指:相关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正在接受调查期间,与相关人员进行串通,进行串供、伪造或隐藏证据,达到对抗调查的目的,这种情况也是要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四,包庇同案人员的。这种情况与上述第三条类似,主要是在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有关事项中,包庇自己的下属、同事或亲友,或包庇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人员,甚至是建立“攻守同盟”。
第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这些情形在公职人员违法违纪事件中也常见。比如,某单位的领导在到下属机构办事中,唆使自己的下属,向下级单位提出各种要求,索要钱财或礼物等。
第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一些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设想收受他人钱财、礼物,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后,对收受的物品,拒不承认,拒不上交,认为自己“理应所得”。
上述规定的这六种情况下,将加重处分,虽然未必能构成犯罪,但依然可以被受到严厉的处分,甚至是被开除公职。国家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经过总结和回顾现实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情形,而做出的规定,并非空穴来风。
我们留意或看一下对领导干部违法违纪事件的新闻报道,或官方通报,常常也会看到上述六种情形的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