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常识

山东产假是多少天(山东地区产假工资到底怎么发)

更新时间:2024-10-15 08:00:22

一、关于产假期限的法律规定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

综上,基础产假为:国家规定的产假为98天,另增加60天,共计158天产假。有特殊情况的,按照上述标准增加或减少天数。

二、产假工资的发放标准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3.《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在享受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期间,其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计算劳动者休假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4. 同时需要注意,因为前98天属于社保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而后面增加的60天按照职工休假前正常工资标准支付,所以两个阶段发放的标准不一样,应该采取“就高原则”。如,单位的社保缴费基数高于职工本人工资,则前98天的生育津贴是高于自己本身的工资,对于高出部分,单位无权要求返还。如果相反,则单位应该补足至正常工资标准。属于社保基金负担的生育津贴部分,有的地区是女员工在生产后自行申请,人社局直接打入职工账户;有的地区是由公司先按月垫付,后由人社局打入单位账户。不同地区操作不一样。

三、产假工资何时发放

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可以,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应该照发,所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是按公司正常发薪日每月发放。

四、提前结束产假正常上班提供劳动,工资怎么算

首先需要明确:单位不可以强制要求员工结束休假提供工作,这属于违法行为。那如果是公司要求员工返岗工作,员工接受的,工资怎么算?是否可以即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又能要求单位支付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呢?

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生育津贴/产假工资是无需提供劳动,职工即可获得的法定权利,那又提供了正常劳动,应该支付正常工资,可以兼得。

第二种观点:提前结束产假应视为职工自行放弃了自身权利,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和正常工资之间只能选择其一。目前查到的山东地区判例是采取了第二种观点。

(2021)鲁01民终805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兰某某实际休产假天数为98天,未达到158天,确系提前结束产假上班,但其未能就用人单位要求其提前上班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对其提前上班后的工资艾斯顿公司已进行了发放,故对其要求未休产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但该类情况出现的判决较少,事实上没有明显的参考意义。目前,亦有大量判决支持了提前结束产假后的双份工资/津贴。

五、能否以未支付产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产假工资也属于工资,公司未及时支付属于违法,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律师建议

女性在职场上的会受到各样的难处,虽产假是法律赋予女性的权利,以此来弥补女性的生育之苦。

但就是一个这样的法定权利,问题却仍然层出不穷。

为了尽量帮助女职工维权,特从实用角度出发整理了以上问题及答案。

通过上述不难看出,社保基金支付98天的生育津贴,公司支付60天的产假工资,具体的标准及期限都比较明确。

但是对于提前返岗问题,还是需要女职工多多注意,如果公司要求必须返岗的前提下,注意保留好是证据,以此来证明并非是自己自愿放弃自身权利。愿女性在任何阶段都能无所顾虑的绽放光芒!